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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ATM机遗忘现金案的定性之争:从盗窃到相对不起诉的辩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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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7 · 110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江苏明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520061095020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76248069
代表案例:3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朱坤律师,明崇律师事务所主任 1.资历深厚:南大本科、苏大法硕,近20年专职刑辩,理论与实战功底扎实。 2.刑事专精: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全流程精细化辩护,无罪、不起诉、缓刑等胜诉经验丰富。 3.?权威认可:市检察院评议员、市律协刑辩委员/理事,获评苏州市优秀律师,行业与司法机关高度认可。 4.?靠谱负责:明崇律所主任,坚守法治初心,精研刑辩、不负所托,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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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司法中,行为定性往往决定罪与非罪的边界。本文以一起涉嫌盗窃案为例,呈现辩护人如何围绕财物控制状态、遗忘物认定及疑罪从无原则提交多份辩护意见,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过程。
一起ATM机遗忘现金案的定性之争:从盗窃到相对不起诉的辩护路径

在ATM机前拿走他人遗忘的现金,究竟是盗窃、侵占,还是不构成犯罪?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刑法评价上存在值得深入辨析的空间。苏州朱坤律师曾办理的熊某案件,便是这样一起典型的定性争议案件。

当事人熊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约1万元现金遗留在取款机挡板上,遂将钱款取走。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后,朱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介入案件后,苏州朱坤律师围绕几个核心问题展开分析:案发地点属于何种性质的公共空间?1万元现金在失主离开后,是否仍处于失主或银行的实际控制之下?熊某案发后的表现如何?经细致研究,他提出:该现金在失主离开后,已脱离原占有人的实际控制,依法更应被认定为遗忘物,而非盗窃罪意义上的他人占有财物。在此基础之上,他进一步论证,熊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承认并及时归还了财物,其行为并未发展到“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程度,因此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020年5月18日和5月20日,朱坤律师连续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两份书面辩护意见,从案件定性、财物控制状态、公共场所属性以及疑罪从无原则等多个角度系统阐述不应按盗窃罪处理的理由。最终,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后,依法对熊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的价值在于,辩护工作没有停留在“认罪求情”的层面,而是围绕案件性质本身展开实质性论证。苏州朱坤律师通过持续提交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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