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TM机前拿走他人遗忘的现金,究竟是盗窃、侵占,还是不构成犯罪?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刑法评价上存在值得深入辨析的空间。苏州朱坤律师曾办理的熊某案件,便是这样一起典型的定性争议案件。
当事人熊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约1万元现金遗留在取款机挡板上,遂将钱款取走。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后,朱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介入案件后,苏州朱坤律师围绕几个核心问题展开分析:案发地点属于何种性质的公共空间?1万元现金在失主离开后,是否仍处于失主或银行的实际控制之下?熊某案发后的表现如何?经细致研究,他提出:该现金在失主离开后,已脱离原占有人的实际控制,依法更应被认定为遗忘物,而非盗窃罪意义上的他人占有财物。在此基础之上,他进一步论证,熊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承认并及时归还了财物,其行为并未发展到“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程度,因此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020年5月18日和5月20日,朱坤律师连续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两份书面辩护意见,从案件定性、财物控制状态、公共场所属性以及疑罪从无原则等多个角度系统阐述不应按盗窃罪处理的理由。最终,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后,依法对熊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的价值在于,辩护工作没有停留在“认罪求情”的层面,而是围绕案件性质本身展开实质性论证。苏州朱坤律师通过持续提交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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