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市场,尤其是涉及厂房这类较大标的的商业租赁中,出租人为保障自身租金收益,常常会在格式合同中预先设置较为严苛的逾期违约金条款,例如按日计收千分之一甚至千分之三的高额罚息。然而,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违约金性质的界定,历来秉承“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一旦发生诉讼,法院在被告的请求下,有权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以确保合同各方利益的均衡。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代理律师,如何在起草诉状时就进行精准的自我限缩与诉求优化,以期获得法院的全额支持,是一门考验研判能力的实务功课。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便是这一策略运用的成功示范。
案件起因于三份《厂房租赁合同》。原告作为出租方,将名下的多处厂房分别出租给同一名被告,双方签订了三份独立的合同,分别对应不同的租赁物。在这三份合同中,除了对租金、保证金数额及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外,均设置了统一的逾期违约金条款——按拖欠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合同签订后,被告作为承租方,自入驻厂房开始便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及时地支付保证金和后续的各期租金。在累计拖欠金额持续增多,且经出租人多次书面催告未果后,原告决定解除合同并诉诸法律。
在委托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后,代理律师团队做的第一项工作,便是对三份合同项下错综复杂的付款记录进行逐笔、精细的核算。他们将被告每一期应付款项、实付款项、欠付租金及欠付保证金的金额,按照时间线和合同号逐一梳理,并形成了一份清晰明了的债权核算明细表。这项基础工作确保了诉讼请求中关于本金的每一分钱都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庭的审查。同时,对于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他们也一并列入诉请,并提供了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
然而,在确定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请求时,代理律师没有机械地直接套用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他们心里清楚,这一标准折算成年化利率高达18.25%,已经超出了司法实践中对于逾期付款损失通常掌握的保护上限。如果直接以该标准起诉,虽然表面上看起来诉求很高,但庭审中被告方一旦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极大概率会介入并进行调低。届时,能调低到何种程度,便会产生不确定性,甚至有可能调至一个低于LPR四倍的较低水平。
基于对裁判尺度的清醒预判,代理律师决定在起诉时主动将违约金诉求调整为“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此举既向法院表明了原告维权行为的合理性与诚意,也主动将自己的诉求框定在了一个最有可能获得法院“全额支持”的安全边界内。果不其然,在案件审理中,被告虽然承认欠款事实,但仍然提出了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但由于原告方自行下调后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已经与法院计划调整的LPR四倍标准完全吻合,被告的该项抗辩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辩论的靶心。
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几乎全额支持了原告方的全部核心诉讼请求。法院不仅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全部租金和保证金,还判令其支付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对于违约金,法院在判决书中虽认定原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过高,但依法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这与原告起诉时主动调整后的诉求完全一致。因此,从实际效果看,原告的违约金诉请获得了全额支持。
本案的代理过程清晰地揭示了一个诉讼策略:在诉请的制定上,并非将合同约定的权利原封不动地照搬到法庭上就一定能得到最好的效果。在了解了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裁量基准后,主动放弃可能不被支持的高额部分,将诉求精准地锚定在司法保护的“天花板”上,反而能够最大化地保障判决的可支持性与实际回款效果。这一策略也贯穿于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处理多起有违约金争议的合同纠纷案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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