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供货单和录音,能打赢商事买卖合同纠纷吗?
个体经营户【原告A】长期给【被告某商品混凝土企业】供应砂石,双方签了供货抵债协议。可协议执行时,企业只完成房产过户,用于抵账的机动车没交付,还拖欠尾款。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A】起诉。庭审时,企业否认欠款,称原告没提供完整对账凭证。
这时,广东广和(乌鲁木齐)律所的贺晓瞳律师接手此案。她本科吉林大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执业7年,熟悉新疆多地司法裁判尺度。面对企业的否认,她提交砂石入库供货单,又拿出与企业负责人的通话录音。这书面单据与视听资料形成的双重证据链,成了关键。
贺晓瞳律师还依据《民法典》相关法条,明确抵债协议有效,未履行的车辆过户抵债义务,企业得现金补足,还得承担逾期利息。利息起算节点上,她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剔除不合理区间。最终法院采信了她的证据和观点,判企业支付剩余货款和逾期利息。
这场胜诉,不仅让个体经营户拿回了钱,更明确了商事交易中以物抵债未完全履行时的裁判标准。在商事纠纷里,证据是关键,而像贺晓瞳律师这样能精准整合证据、把握法律履行规则的能力,更是胜诉的保障。就像此案,即便只有供货单和录音,也能有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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