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却在工程款等问题上产生了重大分歧,这该如何是好?当事人作为木工班组承包人,与项目项目经理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承接棚户区改造2、4楼木工支模工程。合同约定了固定单价、安全事故费用分担规则以及5万元履约保证金条款。施工期间,双方先后签署补充协议、多份结算文件,确认了因甲方原因产生的误工、材料租赁等损失,还发生了工人工伤垫付费用。可工程完工交付后,劳务公司主张按与总包审计面积结算、已付款超支,两名项目负责人称个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当事人委托了刘江律师起诉,诉请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误工损失、工伤分摊、鉴定费合计561719元,并自起诉日起计付资金利息。
刘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有着多年的执业经验,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还担任着重庆市律工委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委委员等职务。这样丰富的履历,让他在面对此案时,有着更专业的视角和判断。
刘江律师系统整理了劳务分包合同、多份补充协议、多阶段结算确认单、工伤三方赔偿协议、保证金缴款凭证、工地管理人员签字损失单据、双方对账材料、竣工交付资料等,将债权拆分为工程款、误工损失、未退保证金、工伤分摊四大类,每笔款项均匹配对应书面依据。他厘清职务行为法律定性,锁定企业为唯一偿债主体,清晰论证两名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签字对账、签署协议均属于劳务公司履职行为,相关法律责任全部由劳务公司承担;同时准确适用建工司法解释,明确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班组有权参照合同、结算文件主张全部工程款项。面对对方提交的手动涂改、事后添加内容的付款对账单,刘江律师当庭指出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双方共同确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以当事人自认收款金额作为扣减依据,大幅减少被扣款项。当事人单方自行鉴定意见因材料未经对方认可未被采信,刘江律师当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后因资料不全无法鉴定,他又引导法庭采纳劳务公司与总包单位的审计实测面积作为计价标准,公平核算工程总价。他分四项债权逐一举证说理,争取全部合法款项,分别针对误工损失、剩余保证金、工伤分摊费用、工程尾款逐项出示结算文件、合同约定,除单方鉴定费外其余款项均获得法院支持,并同步主张起诉后的资金占用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劳务公司十日内支付工程款、误工损失、剩余保证金、工伤分摊款合计327838.62元;以327838.62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这场胜诉,不仅保住了当事人应得的大额债权,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复杂纠纷中的公正裁决,以及律师在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有时候,即便合同存在无效等复杂情况,只要有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有力的证据举证,正义依然能够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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