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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用工纠纷:法定代表人“个人雇佣”能否规避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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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3 · 10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彭青春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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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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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行业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雇佣劳动者,发生纠纷后公司试图以“个人雇佣”规避用工责任。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产生争议,仲裁委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起诉。这场纠纷最终结果如何?又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哪些启示?
建筑行业用工纠纷:法定代表人“个人雇佣”能否规避劳动关系?

某装饰工程公司不服仲裁委确认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场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纠纷就此爆发。

矛盾由来

原告某装饰工程公司称,被告自2021年3月5日起由其法定代表人甘X个人雇佣从事安装作业,报酬330元/天,干一天算一天,不干活没有钱。公司认为未对被告进行考勤管理,被告可随时去他处干活,报酬由甘X个人支付,双方之间仅为劳务关系。而被告在工作期间受伤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确认双方于2021年12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事件恶化

原告坚称是法定代表人个人雇佣,以无考勤、按天结算、无个税申报记录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公司试图用建筑行业用工形式上的特点,如按日计酬、无固定考勤,来证明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且原告未能提供甘X与被告之间个人劳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或充分证据,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彭青春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010186037)接手此案后,精准运用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成功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安排施工系职务行为。同时,围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逐一论证双方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公司管理、劳动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有力驳斥了“无考勤、按天结算是劳务关系”的公司抗辩。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公司在2021年12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这一判决为劳动者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及赔偿奠定了法律基础。

普法提醒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得以“个人雇佣”或“劳务关系”名义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责任。而劳动者在建筑、装饰等行业务工时,要注意保留工作安排、报酬支付、项目管理等证据,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彭青春律师在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含主办、辅办)案件逾1000件。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他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运用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他不仅成功证明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还有力反驳了公司的不合理抗辩,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彭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办案经验,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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