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引入+普法提示
孙某某受公司指派外出工作,在酒店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不服,经过复议、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决定。此案件结果反常,备受关注。
在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中,有诸多法律规则需关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如何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因工外出场景下有一定争议。通常,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工作时间和岗位不固定,但休息时间并不一定能等同于工作时间的延伸。
案件全流程叙事
孙某某系北京某公司湖南分公司工作人员。2017年5月13日,他受公司指派与同事到新田县对工程项目进行调查。5月14日,结束工作吃完晚饭后,孙某某回到酒店,还加班工作到10时30分,随后洗漱、看手机后就寝。次日7时15分,孙某某被同事发现死在床上,经法医鉴定为突发疾病死亡。
公司于7月10日申请工伤认定,8月1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其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和岗位。孙某某父亲不服,申请复议、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决定。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在此案中,当事人踩中的法律误区在于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错误理解。一审法院认为因工外出期间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延伸,但实际上此观点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当事人找到相关从业者(执业证号:14301201411585435)。这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的陈芳律师在工伤认定类案件有着丰富经验,她发现本案关键在于孙某某确实是在休息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于是,她通过收集孙某某在酒店的活动轨迹、就寝时间等证据,固定了其死亡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的事实。
最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孙某某父亲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职工因工外出虽工作时间不固定,但仍有工作和休息区分,孙某某在休息时死亡,不符合“视为工伤”情形。
故事解读+总结
结合此案,孙某某虽因工外出,但在休息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条件,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这解释了案件“反常结果”的法律原因。
陈芳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所在的天地人劳动法团队成立以来代理劳动争议及工伤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已超过2000件。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会依据法律规定,仔细审查证据,以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此类疑难复杂的工伤认定案件,律师会准确把握法律规则,为案件提供精确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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