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了39万换投标退出,就能判定为串通投标罪吗?
2018年4月,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甲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获取其资质及投标材料,准备围标。与此同时,已在项目工地施工的被告人乙也想参与投标,便通过朋友联系到甲,双方多次协商后,甲同意在获得补偿后退出投标。2018年6月5日,乙在车内向甲支付现金39万元,甲将相关材料交给乙。后来,该项目由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2500余万元中标,乙在项目工地负责部分施工工作。案发后,乙退缴了39万元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互相串通投标,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甲认罪认罚,乙不认罪。甲委托了李建鹏律师担任辩护人。
李建鹏律师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岗位期间,多次参与办理省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大、要案,涉及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及经济领域新型犯罪等复杂类型。凭借扎实的证据审查能力与庭审应对能力,在多起疑难复杂案件中确保了质控精准、程序合法,积累了覆盖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全流程的丰富事务经验。2021年从检察系统离职后,他转型为专职律师,现任太原市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主任,并受聘为太原科技大学校外实践导师。
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他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涉案12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不明确。而且,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甲购买12家公司手续后,并未实际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更未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缺乏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同时,甲的行为未给招标方、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与甲无任何关联,不存在违法所得或中标项目金额的归属问题。并且,甲并未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手段,且无前科劣迹。
在庭审中,李建鹏律师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给予乙39万元,乙在收款后放弃竞标,行为违背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法院同时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被告人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乙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从轻处罚。
本案中,李建鹏律师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成功推动法院采纳“未造成实际损失”“与中标方无关联”等关键辩护意见,虽未能实现无罪判决,但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为当事人在量刑上争取到最轻处罚,体现了刑事辩护中证据链分析与法律适用精准度的专业价值。正如李建鹏律师所说:“刑事辩护,就是要在复杂的证据中抽丝剥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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