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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二审:如何击破“共同债务”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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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1 · 13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万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11128494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55879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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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万雪律师 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截至目前,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合同类、人身侵权类案件,同时担任了社区法律顾问并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驻温州办事处在外务工人员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以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急委托人之所急,忧委托人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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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份民间借贷案二审判决书,让被诉共同借款人彻底摆脱还款责任。万雪律师在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代理被告陆某,上诉人潘某某以借款系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剩余借款还款责任。被告陆某初始面临参与业务洽谈,还参与过调解的不利局面。万雪律师紧扣“借条要件”“无借款合意”等要点,证明陆某仅为中间人。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防御策略集中在“借条效力认定、借款合意有无、调解性质界定”三条主线。
民间借贷案二审:如何击破“共同债务”主张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原告周某某一审时将被告潘某某、陆某一同起诉,要求还款。一审法院认定潘某某为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周某某与陆某之间不具备明确的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周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潘某某应返还剩余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一审判决潘某某返还周某某本金及利息,驳回周某某对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借款系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自己已还款15万元(远超一审认定的13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一审责任划分不公。周某某则坚称钱是借给陆某的,陆某也是借款人。而陆某的代理律师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万雪律师,执业于浙江温州,主要负责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案件,执业数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万雪律师指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陆某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始终只是中间人,听从潘某某安排。潘某某出具借条系其个人行为,双方未达成过共同还款的合意。陆某庭后参与调解系为尽快解决纠纷而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庭审中,双方围绕陆某是否为共同借款人展开激烈交锋。潘某某一方拿出陆某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证据,认为这些足以证明陆某是共同债务人。万雪律师则回应,首先,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潘某某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亦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有违常理。其次,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证明陆某仅为中间人,自始至终听从潘某某安排,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最后,陆某参与调解只是为了解决纠纷的妥协行为,不能以此认定其认可债务。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万雪律师的观点,认为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潘某某仅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主动参与调解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从该案中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聚焦借条形式要件,强调借条作为借款合同关键证据的证明力;审查借款合意有无,从当事人行为和沟通记录判断是否达成借款共识;正确界定调解性质,说明调解中的妥协不代表对债务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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