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信诈骗案件的处理中,很多人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只要与诈骗团伙实际经营者存在亲属关系,并且有介绍人员进入团伙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团伙主犯。南京徐应超律师就曾处理过一起这样容易让人产生误判的案件。
案件的当事人王X,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一起涉案金额近200万元的电信诈骗团伙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起诈骗案以代办真实可查高学历文凭、介绍高薪工作为噱头,通过社交软件添加陌生网友,虚构有内部渠道办理正规学历证书、对接高薪岗位,骗取多名被害人转账。按照法律规定,组织、领导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超50万元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王X一旦定罪,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X之所以被认定为主犯,主要是因为他与诈骗公司实际经营者李X存在亲属关系,公安机关据此直接推定二人存在利益捆绑,认定王X是幕后指挥、实际控制人。同时,三名一线诈骗员工均供述在李X安排下开展聊天、诈骗操作,侦查机关简单关联,认为是王X将人员输送至团伙,王X从中统筹管理。此外,侦查机关调取王X银行流水,发现账户长期存在大额资金进出,便初步怀疑钱款均为诈骗赃款,进一步坐实王X涉案嫌疑。而且,王X已经被逮捕羁押,公检前期均认定其系团伙核心人员,这使得想要推翻整套指控证据链,实现不起诉的难度极大。
然而,王X自始至终坚称自身无罪。他表示自己仅仅起到介绍引荐的作用,知晓亲戚李X经营一家公司,有几名同乡找工作,就介绍他们去了,后续公司内部如何运营、员工从事何种业务,自己完全不知情,不应因介绍工作就被认定为诈骗团伙头目。
徐应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反复阅卷、十余次会见王X,从主观认知、客观行为、资金往来三个维度,找到了指控证据链存在的致命缺陷。
从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方面来看,王X自始至终稳定供述,仅帮忙介绍务工人员,从未参与公司运营、话术培训、对接被害人、收取赃款,所有笔录无任何承认组织、招募、指挥诈骗的内容,供述稳定一致。同案三名员工也全部供述,日常工作、任务安排、薪资发放均由李X一人负责,从未接受王X指令,从未向王X上交赃款、发放分成,不存在受王X管理的情况,同案口供无法佐证王X是组织者。并且,无聊天记录、语音、转账记录等客观书证,能够证明王X参与诈骗策划、下达作案指令,仅有亲属关系、介绍人员两个间接线索,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在资金往来方面,律师全面梳理王X与李X、三名涉案员工的全部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全程未发现王X收取任何诈骗分成、介绍费、好处费,不存在利益捆绑。公安机关仅凭亲属关系推定共谋,无资金证据支撑,逻辑不成立。而且,王X长期经营大宗水果批发生意,公安机关实地核查,确认其拥有稳定线下果品贸易渠道,账户大额资金进出均为水果收购、批发货款,有供货单据、下游商户转账记录佐证。侦查机关筛查全部被害人转账流水,没有一笔赃款流入王X个人账户,无法将账户资金与诈骗犯罪建立关联。
基于以上三点,徐应超律师形成完整书面无罪辩护意见,指出现有全部证据无法证实王X存在组织、领导电信诈骗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王X介绍务工人员的行为和后续诈骗结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属于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标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院采纳了徐应超律师的辩护观点,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调取能够证实王X组织、指挥诈骗的客观证据。公安经两次全面补充侦查,核查聊天记录、资金流水、人员证言、被害人线索,始终未能收集到任何能够证实王X系团伙组织者、领导者的有效证据,指控王X的证据缺陷无法补正。期间,侦查机关曾提出折中方案,希望王X认可部分涉案事实,换取从轻量刑,但徐应超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后一致拒绝妥协,坚持完整无罪辩护思路。
最终,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合议庭认可了徐应超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X构成诈骗罪,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无罪处理决定,王X彻底消除犯罪记录,无罪释放。
在现实生活中,像这样因亲属关系和简单介绍人员行为就被轻易认定为犯罪主犯的误区并不少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复杂性使得很多人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忽视了对证据的全面审查和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徐应超律师通过这起案件,为我们揭示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凭亲属关系、简单介绍人员行为,直接推定当事人系团伙主犯,认定组织者、领导者必须结合口供、资金流水、聊天记录、分工安排等完整客观证据综合判断。同时也提醒我们,在面对刑事指控时,要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专业律师的辩护,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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