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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全楼担责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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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3386人看过
导读:高空坠物全楼担责是合理的,但是这只是针对于无法找出高空坠物的侵权人,如果已经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的,就应当由实施高空坠物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是死亡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高空坠物全楼担责合理吗?

一、高空坠物全楼担责合理吗?

合理,如果是没有找到侵权人,那么全楼业主都要承担。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三、人民法院审理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哪些?

1、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同间接故意杀人有时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轻信避免,还是抱着放任的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与意外事件有时也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都没有预见。区别点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属于过失杀人。

3、在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审理时,刑法另有规定对过失致人死亡惩罚的,按刑法各条的专门规定,不适用本规定。主要有刑法规定的失火、过失投毒、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

4、新刑法增加了对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行为人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是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实际财产损失以及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受害人应当在权威鉴定机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之后,由行为人赔偿相应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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