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难题已然显现。依据相关法律,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但此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让执行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王彦栋律师在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接受了委托。从法律规则来看,一般执行案件若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往往难以推进,而本案要突破这一困境,就需找到新的责任承担主体。
王彦栋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首先,他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在这个过程中,王彦栋律师精准把握法律规定,积极收集证据,为案件的解决奠定了基础。
案件最终迎来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与最初执行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相比,实现了巨大的转变。
结合陕西地区办案经验,王彦栋律师总结出此类案件在证据方面的实操要点。在执行案件中,当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要善于通过调查令等合法手段收集证据,挖掘隐藏的责任主体。像本案中,通过调取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发现股东虚假出资的证据。同时,要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确保证据能够有力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后续遇到类似案件时,这些经验能够为律师提供有效的参考,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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