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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一方反悔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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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24 · 14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海燕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4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120131179646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832171900
代表案例:23个
律师优势:;李海燕律师拥有10余年法律教育与管理经验,历任讲师、教务长、办公室主任、教导主任,深耕法律人才培养,推动律师资源与高校教学深度互通,多次获评司法局先进法律工作者,为行业输送大批专业人才。 转型执业后,将教育积淀融入办案与团队服务,以带教、普法、律协工作反哺行业,实现育人、执业与社会服务有机统一。 心理咨询师(提升家事调解与心理支持能力)。 高级茶艺师(弘扬茶文化,助力家文化沟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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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事后一方以“关系恶化”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此类纠纷在实务中并不少见。一起案件中,父亲在离婚后不到两年即反悔,以与女儿关系紧张为由诉请撤销赠与。代理律师从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及道德义务性质两个维度展开论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把房子给孩子”的约定,是许多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重要妥协。然而,事后一方反悔、拒绝过户甚至起诉撤销赠与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家事法实务中争议较为集中的问题。李海燕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为此类情况提供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裁判样本。

该案的基本事实是:李某与前妻刘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直接赠与女儿小某,待房产证办妥后过户至女儿名下。这一约定是刘某同意离婚的重要条件之一。然而,离婚后不到两年,李某与女儿关系逐渐紧张,往来日稀。等到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时,李某不仅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反而主动起诉至法院,以“父女关系不好”为由要求撤销对女儿的赠与。

刘某与小某在多方咨询后,委托李海燕律师团队代理此案。李海燕律师执业超过15年,现任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家族办公室法律业务负责人,在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有着系统的专业积累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迅速确定了核心论证方向。首先,从法律依据层面,律师指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针对的是一般民事赠与,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具有特殊性——它不是独立存在的赠与合同,而是离婚协议这一整体安排的组成部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条款互为条件、相互关联。其次,从法理性质层面,律师论证此类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父母在离婚时对未成年或成年子女的财产保障安排,不同于普通商业赠与,受到更为严格的保护。

证据层面,代理律师多方调取了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背景资料、双方的沟通记录以及房屋来源等证据,用以证明李某当初同意赠与是换取了刘某同意离婚,现单方反悔违背了诚信原则。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代理意见,明确认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子女条款不适用任意撤销权,该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构成一个整体,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得单独撤销,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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