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升级致人轻伤,自首认定存疑,如何才能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孙XX因燃放爆竹与两名被害人发生争执,冲突升级后致使两名被害人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案发后,孙XX被传唤到案,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接受委托后,徐绍飞律师迅速制定了“和解优先+情节补强”的辩护方案。他第一时间协助家属与被害人沟通,充分表达悔意与赔偿诚意。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孙XX支付赔偿款xxx元,取得两名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之后,徐绍飞向司法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提出当事人案发后未逃离现场、自愿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同时,本案系民间纠纷偶发事件,当事人曾有戍边服役经历,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恳请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徐绍飞律师拥有西南大学心理学硕士、法学学士的复合学历背景,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200件。他是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型犯罪委员会委员、许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这般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身份,让他在处理此案时更加得心应手。
在过往的执业生涯中,徐绍飞办理过众多有影响力的案件。比如在代理李某某贪污一案时,他在一审阶段改变定性,大幅度降低了刑期;代理马某某诈骗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大幅度降低指控数额,最终使当事人适用缓刑。这些经验都为他处理孙XX案提供了参考。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现场等候型自动投案的自首认定争议,辩护人提出当事人未逃离现场、自愿置于警方控制,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应当认定自首。二是致二人轻伤的案件,结合刑事和解、自首等情节,能否达到免予刑事处罚的程度。
而本案的经验在于,轻伤害案件要将刑事和解工作前置,越早调解越容易达成谅解,为后续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创造条件;自首认定要紧扣立法本意,对于未逃离现场、自愿候捕的情形主动争取认定;当事人的正向过往经历可作为酌定从轻依据,体现司法人文温度。
正如徐绍飞律师所说:“年轻人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不该因为一次冲突就背负一生的烙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观恶性小、真心悔改的当事人,尤其是有过正向社会贡献的年轻人,辩护既要讲法律,也要讲情理,推动矛盾和解、挖掘从轻情节,帮他们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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