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出生于XX村X组,多年前为了求学将户口迁至城镇。然而,他的生活根基仍深深扎在这片土地,长期在组内进行生产生活,土地成为他最为重要的生活保障,并且他并未被纳入城镇社保体系。YX与ZX喜结连理后,在XX组顺利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了避免利益冲突,YX虽户口未迁出,但已书面放弃娘家村组成员资格。
因机场改扩建项目,XX组的土地被征收。组里却以二人户口不在本地且长期未居住为由,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将他们排除在外,拒绝发放土地补偿款与青苗费。ZX和YX宛如陷入黑暗深渊,孤立无援,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犯,未来生活也因此蒙上阴霾。
律师介入
面对如此困境,ZX和YX委托了经验丰富的张双意律师。张双意律师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执业以来,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了大量案件,在刑事辩护及集体权益纠纷领域成绩显著。
接受委托后,张双意律师初步判断,此案关键在于能否清晰界定二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她迅速制定策略方向,决定围绕成员资格认定、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与辩护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全流程
张双意律师组建了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分工明确,紧密协作。首先,他们深入细致地梳理案件相关资料,收集各类证据。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耕地补贴、稻谷补贴、唯一住房证明、无城镇社保记录、修路公益出资、组内事务参与记录等一系列证据,以此来证实二人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
接着,张双意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厘清资格认定规则。她提出,成员资格不能仅仅依据户口来判定,而应以实际生产生活、土地保障以及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实质要件。户口迁出并不等同于丧失成员权,这一观点为案件的辩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张双意律师提交了YX放弃娘家成员资格的承诺函及村委会证明,杜绝“两头占”的情况发生,依法保障婚嫁妇女的平等权益,有力地反对了歧视性分配。同时,张双意律师还敏锐地指出案涉分配方案签字人数未达法定比例,未经合法民主议定程序,属于无效决议,从程序层面为当事人维权。
二审时,张双意律师更是展现出卓越的庭审驾驭能力。她逐一驳斥上诉人提交的会议纪要与证人证言,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提出有力质证,稳固了一审胜诉的成果。
最终结果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予以完全采纳,作出终审判决。驳回XX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ZX、YX具有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分配权益;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上诉人XX组承担。至此,本案实现一审胜诉且二审维持的彻底胜利,为二人后续领取征收补偿款提供了坚实的终审依据。
判决结果出来后,ZX和YX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他们的生活重新迎来阳光,对未来充满希望。村里也对此次判决高度关注,张双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专业水准与庭审驾驭能力,为农村“户口迁出但实际务农人员”“婚嫁妇女”维权树立了标杆。
张双意律师撰写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研究》一文,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该文深入剖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本案后亦被收入张双意律师所在律所的年度典型案例集,成为律所的骄傲与众多律师学习的典范。
风险防范建议
张双意律师团队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涉及成员权益的分配方案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签字人数达到法定比例,且经过合法民主议定程序。同时,在认定成员资格时,应综合考量实际生产生活、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履行等多方面因素,避免单纯以户口作为唯一判定标准。
张双意律师作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始终深耕于刑事辩护及集体权益纠纷领域。她以专业、严谨、尽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公平与正义,践行着律师的职业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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