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刘某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借款100万元。款项当天分两次转账完成,刘某出具了借条,写明了还款时间和利息计算方式。此后双方协商将利息调整为每月1万元,刘某按月转账支付。同年,刘某分两次合计还款一笔金额后,剩余30万元本金一直没有动静。杨某多次催收无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借条、转账记录和还款凭证,认定刘某尚欠杨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刘某偿还上述款项。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某的上诉理由涉及三个层面:一是主张借贷主体应当是杨某与高某两人,一审法院在证据认定上存在偏差;二是认为自己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还清了全部款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三是质疑杨某与高某之间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这三条上诉理由指向同一个核心问题:刘某是否已经完成还款义务。
罗珮瑜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杨某委托后,针对刘某的三条上诉理由分别作出回应:关于现金还款20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不予认定是正确的;剩余借款尚未还清的事实应当予以确认;杨某与高某的夫妻关系不影响借贷关系的独立性,虚假诉讼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的审查重点落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刘某作为债务人,主张自己已经还清款项,应当对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经审查,刘某主张的20万元现金还款和10万元抵扣,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需偿还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这起案件的核心处理方式,是在证据层面将“刘某已经还清款项”的主张与“是否提供了相应证据”对应起来进行审查。在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罗珮瑜律师在二审阶段,围绕刘某的三条上诉理由分别作出了回应,使杨某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刘某需偿还的金额仍为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由刘某负担。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