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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的认定——罗珮瑜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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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14 · 142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罗珮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云南大韬(会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320251190812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711716968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本人深耕于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上百余件,尤为专精于离婚等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抚养权、婚姻财产、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就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公司金融领域,本人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数十件,主要集中在公司与公司间的纠纷(占比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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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罗珮瑜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展开。当事人杨某一审胜诉后,被告刘某上诉要求改判驳回杨某诉求。罗珮瑜律师在二审中,通过强调上诉人举证不足,成功让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展现了其在民间借贷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与丰富经验。

2021年3月,刘某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借款100万元。款项当天分两次转账完成,刘某出具了借条,写明了还款时间和利息计算方式。此后双方协商将利息调整为每月1万元,刘某按月转账支付。同年,刘某分两次合计还款一笔金额后,剩余30万元本金一直没有动静。杨某多次催收无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借条、转账记录和还款凭证,认定刘某尚欠杨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刘某偿还上述款项。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某的上诉理由涉及三个层面:一是主张借贷主体应当是杨某与高某两人,一审法院在证据认定上存在偏差;二是认为自己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还清了全部款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三是质疑杨某与高某之间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这三条上诉理由指向同一个核心问题:刘某是否已经完成还款义务。

罗珮瑜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杨某委托后,针对刘某的三条上诉理由分别作出回应:关于现金还款20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不予认定是正确的;剩余借款尚未还清的事实应当予以确认;杨某与高某的夫妻关系不影响借贷关系的独立性,虚假诉讼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的审查重点落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刘某作为债务人,主张自己已经还清款项,应当对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经审查,刘某主张的20万元现金还款和10万元抵扣,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需偿还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这起案件的核心处理方式,是在证据层面将“刘某已经还清款项”的主张与“是否提供了相应证据”对应起来进行审查。在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罗珮瑜律师在二审阶段,围绕刘某的三条上诉理由分别作出了回应,使杨某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刘某需偿还的金额仍为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由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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