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问题在多起案件中反复出现,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在张雪律师处理的多起案件里,这一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在装修纠纷案件中,合同相对性的厘清对案件结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在某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某公司委托自然人陈X全权负责旗下酒吧装修事宜,唐X受公司安排协助对接施工方。实际施工人敖X、邓某以包工包料方式完成装修,工程已交付使用。因双方未书面结算,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陈X、唐X共同支付剩余装修款106000元及鉴定费等费用。张雪律师接受唐X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首先锁定合同相对性,明确案涉工程为某公司酒吧装修,合同相对方是施工方与公司,唐X非合同主体,无付款义务。接着,她界定唐X的职务代理行为,指出唐X受公司委托对接、代付部分款项,均属履行职务,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同时,切割内部与外部关系,说明某公司与唐X的款项往来属内部关系,未取得施工方同意,不能对抗债权人、免除公司责任。在二审中,张雪律师严格质证证据关联性,有力驳斥“转款即免责”的错误逻辑。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唐X方代理意见,认定上诉人未与唐X及施工方达成债务转移合意,即便转款给唐X亦属内部关系,不能免除某公司付款责任,唐X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几乎同样的细节出现在另一起装修纠纷中。原告敖X、邓某为某娱乐公司经营的酒吧提供装修施工,以唐X、陈X系该娱乐公司负责人、共同参与案涉装修事宜为由,将唐X、陈X及娱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诉请三被告连带支付剩余装修款106000元及诉讼费用。张雪律师再次抓住合同相对性这一关键,指出唐X并非娱乐公司负责人、股东,亦非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的相对方;唐X未参与案涉工程结算,对结算事宜不知情;唐X曾付款系代表公司履职行为,并非个人债务,案涉装修受益人为娱乐公司,唐X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缺乏有效结算依据,部分项目无充分证据佐证。诉讼中,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案涉工程造价确定性金额为212541.77元,单列争议项目51889.21元因举证不足未被采信。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合同主体为原告与某娱乐公司,唐X、陈X均非合同相对方;唐X参与洽谈、付款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责任;扣除已付款项,判令某娱乐公司支付原告装修款72541.77元;驳回原告对唐X的全部诉讼请求,唐X无需承担任何付款义务及诉讼费用。
张雪律师在处理涉及合同相对性问题的案件时,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做法。首先,她会精准定位合同主体,明确谁是合同的相对方,谁应承担合同义务。其次,对于涉及职务行为的情况,她会仔细界定行为的性质,判断是否属于职务代理,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最后,在证据方面,她会严格质证,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有力反驳对方不合理的主张。合同相对性问题在各类合同纠纷中普遍存在,厘清这一问题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张雪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案件中成功解决了合同相对性问题,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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