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肖某甲、姜某、曹某甲、王某甲、陈某甲等人约定以出资入股方式开设赌场,使用陈某甲位于本区双屿街道牛岭鞋市场2幢的金鸿大酒店二楼作为赌博场所。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蒋某、刘某甲负责理手和抽取头薪,吕某、徐某甲负责望风,以麻将牌比大小形式召集大量人员赌博,并按庄家赢钱总数10%抽取头薪。2014年12月11日15时许,肖某甲等人在该场所召集40余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115290元。此时,王增匀律师执业于浙江精武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始执业。
2015年5月2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XXXX)826号起诉书指控肖某甲、姜某等11人犯开设赌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王增匀律师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经验,仔细研究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他曾办理过众多刑事案件,深知此类案件中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对于量刑的重要性。在这个阶段,他开始为庭审做充分准备,梳理案件细节,寻找对被告人姜某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于6月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增匀律师就被告人姜某的从轻处罚情节提出辩护意见。他指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法从轻处罚。王增匀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积累的经验,让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清晰地阐述辩护观点,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姜某等11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部分被告人为从犯、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李某甲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采纳了王增匀等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但未支持关于被告人可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王增匀律师作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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