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在与某大型安装集团的承揽合同中陷入困境。涉案项目为某知名酒企906车间全自动化生产线建设,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及安装费297XXXX7242.7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退还保证金80万元。然而,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该生产线在试生产期间年产量仅为7091.301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万吨/年产能指标,且存在设备故障率高、闲置率高及RGV小车等问题,认为被上诉人不具备主张97%结算款的前提条件,还对一审认定的贴息费用839100元、律师费及保函费等提出异议。
在当事人权益受损、陷入困境的关键时刻,该当事人找到了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的简春华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810050669)。简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耐心梳理整个案件。他全面审查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交易往来记录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深入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
在依法取证方面,简律师做了大量工作。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上诉人提交了907、908车间半机械化生产技术方案,拟证明906车间作为全自动车间效率理应更高,但实际产能未达标。简律师代表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关联性进行了仔细分析并提出不予认可的意见。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简律师结合一审鉴定机构具备资质且程序合法的情况,以及鉴定意见中指出的“因年出酒率无法确定,不能判断是否能达到1万吨/年的产能指标”,并考虑到产品实际产量受工艺、粮食品质、人工操作及气象条件等众多设备外因素影响,同时上诉人承认相关工艺参数应由业主提供却未能提供,从法律和技术双重维度论证了重新鉴定的不必要性。对于上诉人追加业主为第三人的主张,简律师指出本案合同相对方明确,现有证据已查明争议事实,追加第三人并无必要。
在稳步推进案件的过程中,简律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他在庭审中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各项主张,从证据链条和法律适用两方面进行有力反驳,清晰地阐述被上诉人的观点和立场。同时,如实告知当事人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可能面临的结果,让当事人能够做好心理准备。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上诉人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安装费共计297XXXX7242.74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并退还保证金8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586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简春华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办结案件超过60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这个近3000万元的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精准界定合同相对性与举证责任,有效应对对方的重新鉴定与程序拖延策略,成功锁定大额标的额的权益,为当事人最大程度地维护了核心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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