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领域,中介服务佣金的认定时常引发法律纠纷。此次案件中,买受人就遭遇了中介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佣金的问题。
2023年2月,买受人亲属通过中介公司销售员,为买受人购买某小区房屋。同年3月12日,销售员微信告知买受人亲属,开发商返费40,000元不能写入购房合同,只能通过中介公司返还。3月17日,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介公司承诺向买受人支付购房返佣(佣金)40,000元。然而,2025年1月27日,中介公司仅支付佣金15,000元,剩余25,000元经多次催要未付。
面对这一困境,买受人委托具有丰富经济纠纷处理经验的王芳律师处理此案。王芳律师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经济纠纷相关案件就达600余件,在处理此类案件上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买受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中介公司支付剩余佣金25,000元及利息,还要求被告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代理费。
一审在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进行。中介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25年7月1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案外人。一审中股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王芳律师在庭审中指出,中介公司与买受人之间的佣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中介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剩余佣金及利息。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王芳律师为买受人据理力争。最终,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中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买受人佣金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自2025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被告股东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买受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0元,财产保全费270元,由被告中介公司、股东负担。
被告股东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股东提交公司财务报表等证据,但未提供历年审计报告及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王芳律师再次精准出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强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芳律师还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等多项权威认证,这些专业资质让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加游刃有余。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股东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全部内容,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股东负担。此案明确了房产中介服务中“返佣”约定的法律效力,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王芳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帮助买受人争取到了应得的佣金及利息,避免了买受人的财产损失,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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