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龙X某正深陷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之中,处境十分艰难。他经营的重庆市xx区xx建材经营部(已注销)曾与重庆XX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为该公司承建的涪陵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扩建工程供应建材。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龙X某累计供货424,260元,然而公司仅支付305,272元,尚欠118,988元。龙X某多次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催收,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诉至法院,可一审法院却以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直接催收为由,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介入与结果预告
此时,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介入此案。肖康律师从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540110772771,服务地区为西藏-拉萨,联系地址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天峰集团天峰中心5栋2楼。他是该律所网络团队负责人,法学学士毕业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这次介入,让案件的走向开始悄然改变。
案件发展与处理
发展过程中,这起案件的关键难点在于诉讼时效是否经过。一审法院认为龙X某多年来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进行催收,而该二人系案外人张XX聘用人员,其催收不构成对公司的有效催收。
肖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深耕于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20余件,尤其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他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准确把握到本案的突破口——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
肖康律师围绕几个核心观点构建上诉理由。首先,交易习惯形成权利外观,供货单全部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公司据此支付了30余万元货款,这足以证明龙X某有正当理由相信该二人有权代表公司收货及催款。其次,催收行为具有连续性,2021年、2022年龙X某通过微信向夏X催收,夏X明确表示款项已划至公司账户,且二审中夏X出庭作证称每次催收后均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最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成立,龙X某在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主观上从未放弃追索,客观上通过可代表公司的人员传递催收意愿,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申请夏X出庭作证,并提交2021年至2022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龙X某在20XX年X月XX日付款期限届满后,于2021年、2022年持续通过夏X向公司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最终判决/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供货单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公司据此支付过部分货款,龙X某有理由相信该二人可代表公司。夏X二审到庭陈述龙X某催收后其均告知公司,微信聊天记录也予以佐证,龙X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未经过,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终审判决撤销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20XX)渝0xx民初xxx86号民事判决,重庆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龙X某支付货款118,988元及违约金(以118,98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XX年X月XX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在肖康律师看来,这份判决正是他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执业理念的体现。他通过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为龙X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再一次证明了法律会眷顾那些坚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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