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的一个寻常冬日,工人魏某正深陷于一起工伤认定前置程序的劳动纠纷之中。他在被申请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电力改造项目工作时受伤,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第三人发放,面临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困境。魏某心急如焚,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时,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介入此案。肖康从202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40110772771,服务地区为西藏-拉萨,办公地址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天峰集团天峰中心5栋2楼。他是该律所网络团队负责人,法学学士毕业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这次介入,让案件的走向开始悄然改变。
肖康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自己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展开行动。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20余件,对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更是专精。
本案的关键难点在于,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第三人介绍发放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者与总承包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肖康律师仔细分析案件,发现了多重有利因素。他迅速梳理案件关键事实,明确了几个要点:一是申请人工作地点系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电力改造工程项目;二是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转账并备注“2025年8、9月工资”;三是申请人从事的电工工作属于该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
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肖康律师构建了详细的仲裁策略。在主体资格方面,被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申请人系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从从属性特征来看,申请人工作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项目工地,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被申请人主张项目已分包给第三人,但未提供任何分包合同、转包协议或支付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第三人个人雇佣,与被申请人无关。肖康律师早有准备,提交了四组核心证据。招投标详情截图证明案涉项目由被申请人中标承建;银行交易账单证明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工友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在项目工地工作及受伤经过;报警记录回执证明受伤事实及现场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关于“项目已分包”的主张,肖康律师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施工等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使项目存在分包,被申请人作为总承包单位,仍应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工作地点为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项目,电工工作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符合劳动关系中获取报酬的特征;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管理从事劳动,满足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特征;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已分包或转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肖康律师看来,这份裁决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这与他“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不谋而合。魏某原本以为维权之路艰难,甚至可能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而如今的结果让他看到了希望,也证明了肖康律师始终坚持以专业和责任守护当事人权益的理念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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