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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纠纷转机:精准辩护改写量刑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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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01 · 1238人看过
导读:本案讲述一起投标相关案件,被告人被控串通投标罪。律师介入后,围绕案件核心展开分析,提出关键辩护意见。经庭审,法院虽认定被告人有罪,但采纳部分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到最轻处罚,体现刑事辩护专业价值。
投标纠纷转机:精准辩护改写量刑结局

启幕这起投标纠纷案件,被告人甲、乙因涉及串通投标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甲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欲进行围标;已在工地施工的乙也有意投标,双方协商后,甲获补偿退出投标。后该项目由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乙在工地负责部分施工工作。案发后,乙退缴39万元违法所得

此时,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李建鹏律师接受甲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拥有太原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自202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刑事辩护类200余件。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

李建鹏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一是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涉案12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不明确;二是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甲购买12家公司手续后,并未实际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更未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缺乏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三是无危害后果,甲的行为未给招标方、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与甲无任何关联,不存在违法所得或中标项目金额的归属问题;四是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甲并未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手段,且无前科劣迹。

在庭审中,李建鹏律师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给予乙39万元,乙收款后放弃竞标,行为违背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法院同时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被告人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乙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为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乙退缴违法所得39万元及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李建鹏律师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虽未能实现无罪判决,但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为当事人量刑上争取到最轻处罚,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中证据链分析与法律适用的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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