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变“全额回款”,这一令人惊叹的结果发生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通常情况下,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往往陷入僵局,很难实现全额回款,而这起案件却打破了常规。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是某实业公司。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原告来说,手上虽然有胜诉判决,但却难以拿到实际的款项,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而且,当时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被执行人的股东存在问题,这成为了案件推进的最棘手障碍,几乎让人觉得没办法解决。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初始判断是需要深入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寻找可能存在的突破口。
王彦栋律师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推动案件转折。首先,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他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这么做是为了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资金往来和公司情况,结果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他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这是因为只有确定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才能进一步追究股东的责任。然后,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他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最后,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在这一过程中,决定性时刻是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局面迅速扭转,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全额支付工程款。
复盘本案,王彦栋律师做对了几个关键判断。在执行阶段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他没有放弃,而是通过调查令深入调查,而不是直接放弃执行;在发现股东可能存在问题后,及时依据法律规定提起相关诉讼,追究股东责任;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给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对于同类执行纠纷案件,规律是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不能轻易放弃,要深入调查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情况等相关信息,寻找可能存在的突破点,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可以采取以诉促执等策略,推动案件解决。
除了这起执行案件,王彦栋律师还承办过其他典型案件。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原告某金融租赁公司因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提起诉讼。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指导原告收集全套证据材料,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部分合同条款,确认车辆所有权归原告,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在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原告请求确认两份协议无效,王彦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围绕要点开展工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王彦栋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值得潜在寻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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