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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洲市醉驾致人轻伤会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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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477人看过
导读:滁洲市醉驾致人轻伤的处罚是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处拘役六个月以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滁洲市醉驾致人轻伤会怎么处罚?

一、滁洲市醉驾致人轻伤会怎么处罚?

应该是属于危险驾驶罪(醉驾),一般是处6个月以下拘役

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重伤,才是追诉的标准,一人轻伤不够刑事追诉的标准,不够立案标准,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如下:

1、追诉标准: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江苏规定:45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指行为人具有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追诉标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江苏规定:80万)元以上的。

4、江苏省规定: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的;

(2)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3)醉酒驾车(即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8mg/ml)或者飙车的;

(4)行为人具有多次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多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政拘留;或者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醉驾是驾驶员千万不能做的行为,如果在醉驾的过程中造成了他人受伤,不管伤情如何,都是构成了犯罪,这种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还要赔偿当事人所有的损失,所以,开车不喝酒这是我们不能改变的原则,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遵守交通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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