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东莞,一位经营成人用品实体店的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从陌生上门业务员处购进少量“黄金伟哥”假药用于店内零售。公安机关现场仅查扣一盒共8粒假药,没有大批量囤货和大规模对外分销的情况。然而,公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后,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焦虑,不仅可能失去自由,还将承受经济上的负担。
当事人辗转找到了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的李晖律师。李晖律师从200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9200711710382,拥有湘潭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执业至今,他累计主办或协办的案件已逾千件,在刑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数百件,尤其擅长强奸案、故意伤害案等刑事案件,同时在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李律师秉持“忠于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讲究效率”的执业理念,这让当事人看到了希望。
接受委托后,李晖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在案件初期的37天黄金救援期内,他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首次会见时,李律师不仅了解了案情,还向当事人讲解其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告知其诉讼权利,防止其做出对己不利的供述。同时,他传递了家人的问候,稳定了当事人的情绪,建立了信任关系。
在阅卷过程中,李律师细致核对全案物证,全面梳理案卷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精准固定全案仅查获8粒假药、进货数量极少、实际售卖金额微薄的客观事实。他对比同类大批量批发假药的恶性案件,从涉案规模、违法获利、社会危害性三个层面进行区分,向法庭阐明本案犯罪程度显著轻微,没有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实际后果,为大幅降刑筑牢了核心论据。
为了深挖当事人的主体情节,李律师调取前科核查资料,证实当事人此前无任何行政处罚及刑事犯罪记录,属于初次涉案。结合门店经营属性、当事人受上门推销诱导进货的案发经过,他论证当事人并非刻意专营假药牟利的职业犯罪人员,因缺乏药品相关法律常识误入犯罪,主观恶性小,并将初犯、偶犯作为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写入书面辩护意见。
在庭审中,李律师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进货来源、采购价格、售卖经过,全程无隐瞒、无翻供。他结合卷宗笔录、当庭供述,援引刑法第六十七条坦白条款,明确提出坦白从宽的法律依据,该法定从轻理由被法院正式采纳,成为刑期下调的关键支撑。
此外,李律师还分层设计辩护思路,一方面针对购进即被查获提出犯罪未遂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将初犯、认罪、涉案量小、危害极低作为重点辩护内容。即便未遂观点未被法院采信,但其余四项从轻辩护意见全部落地,避免单项辩护不成立影响整体从轻效果,最大限度保住了从轻量刑空间。
在罚金裁量方面,李律师结合涉案药品数量少、实际盈利极低的客观案情,和承办法官就罚金标准充分沟通,参考同类小案裁判尺度,主张不宜高额判罚。最终,法院仅判决罚金一千元,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压力。
同时,李律师精确统计当事人从抓捕羁押至开庭、宣判的全部关押天数,庭审中明确提出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法律规定,法院在最终判决中全额折算,当事人羁押期满即可出狱,实实在在缩短了实际服刑时长。
本案被告人户籍地公安无法核实身份信息,李晖律师查阅刑诉司法解释相关条文,配合法院按照被告人自报身份参与审理,扫清程序障碍,保证庭审顺利开展,辩护工作不受身份存疑干扰。
最终,法院采纳了绝大多数辩护观点,被告人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从有期徒刑量刑档成功降为拘役刑,刑期远低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罚金仅判处1000元,大幅控制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先期羁押期限全部折抵刑期,关押期满即可释放,涉案假药依法收缴销毁。
当事人的经历告诉我们:在刑事案件中,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至关重要。如果你遇到个体门店少量售卖假药、违禁保健品被立案刑拘,初犯不懂医药法规少量进货涉案希望规避有期徒刑,或者涉案药品数量少、无人员损伤想要争取拘役、低罚金等类似情况,可以这样做:
1.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把握37天黄金救援期。
2.积极配合律师,如实供述案件情况。
3.相信律师的专业判断和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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