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的交易中,一份看似普通的《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中的第6条格式条款,成为了决定购房者能否拿回定金的关键。这条条款约定原告承诺在签署正式合同时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或增删合同条款,也不以合同条款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为由要求解除认购关系。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若该条款有效,购房者在后续签订正式合同过程中就失去了合理磋商的权利,一旦无法达成一致,定金很可能就会被开发商没收。
2023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支付定金5万元,协议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具体日期处为空白。同日,原告签署了《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及《预售告知书》。之后双方沟通签约时间,被告销售人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补填签约日期。12月10日,原告前往售楼处,被告要求签订一份20页且内容无法修改的《补充协议》,原告要求磋商遭拒,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被告还发函要求原告限期签约否则没收定金,原告回函要求退还定金未果后提起诉讼。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彭青春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010186037)接手此案后,仔细研究协议条款。他发现《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第6条系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且被告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排除了原告对合同内容的合理磋商权。同时,认购协议仅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未提及《补充协议》,被告强行要求捆绑签订补充协议超出了认购协议范围。此外,被告事后单方补填签约日期未经原告确认。彭律师精准识别这些细节,并收集相关证据进行固定。
在庭审中,彭律师依据这些细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向法庭提出观点。他指出该格式条款无效,捆绑补充协议超出认购范围不可归责于原告,补填签约日期不能约束原告。法庭经过审理,采纳了彭律师的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对于购房者来说,在签订认购协议及附件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格式条款,保留开发商未尽提示说明的证据,对于补充协议等额外要求要谨慎对待,避免陷入不利局面。
彭青春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1000件以上。在这个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中,他凭借对协议条款的敏锐洞察力,精准识别关键细节,成功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他深入论证、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高度负责态度。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