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鑫律师在无锡劳动与工伤法律服务领域耕耘多年,时常参与各类劳动纠纷的处理。在一次仲裁调解现场,马鑫律师遇到了游XX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工伤待遇争议案。
游XX是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员工,2023年10月17日,他在工作时从高处跌落受伤,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多发性颅骨骨折等。2024年5月14日,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5年1月16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玖级。游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金等共计十八万余元。
公司方面则辩称,工资标准应为月均7,377.5元而非申请人主张的10,500元;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比例支付(各支付1万元和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已超仲裁时效;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30元/天计算。
马鑫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着对无锡劳动仲裁委、法院劳资案件裁判规则与办案流程的精通,开始了紧张的工作。他仔细梳理游XX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各类证据,精准锁定案件争议焦点。在仲裁过程中,马鑫律师在仲裁文书上详细写下自己的法律论证和证据分析,充分展示出他擅长劳动类证据收集、仲裁文书撰写的能力。
当双方就工资标准和补助金支付比例争执不下时,马鑫律师拿出整理好的材料,上面清晰记录着类似案例的裁判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他将这份材料递给双方,用实际案例和法律依据说话,这一动作传递出他“专注劳动、工伤领域多年,办案经验丰富,维权成功率高”的信息。
经过马鑫律师的努力,仲裁委最终认定,关于工资标准,按申请人剔除不足月出勤月份后的平均工资9,415.3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4,737.7元。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人系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受“距退休不足五年按比例支付”的限制,被申请人应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元)。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时效自工伤认定之日起算,未超时效,按47天计算为14,782.02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计算,住院17天为510元。
最终,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737.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782.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成功为游XX争取到约17.5万元的工伤待遇。
案件结束后,马鑫律师在案件记录本上写下:“熟悉流程,精准论证,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这句话再次强化了他“精通无锡劳动仲裁委、法院劳资案件裁判规则与办案流程;熟悉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理赔全流程”的信息。马鑫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无锡地区的劳动者提供着专业、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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