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投资领域,无数投资者怀揣着财富梦想,却也时刻面临着各种风险。投资者单X就是其中一员,他原本对自己的投资计划充满信心,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他的投资梦几乎破碎。
单X是一位普通的个人投资者,一直关注着证券市场的动态。2014年6月,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其中虚增了置入资产评估值及2013年度营业收入。单X基于对这些信息的信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了该科技公司的股票。在此之前,单X像许多投资者一样,遵循着正常的投资逻辑,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决策,期待着能在证券市场中获得收益。
然而,2016年12月24日,虚假陈述被揭露,单X的投资遭受了重大损失。他陷入了极度的困惑和焦虑之中,不知道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让他感到无助,他尝试着寻找解决办法,但却四处碰壁。
在走投无路之际,单X听说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他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单X了解到徐晓律师曾代理过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还获得过2022年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优秀公益律师——优秀代理奖等荣誉,便决定委托徐晓律师为自己维权。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工作。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他凭借专业委员会的资源,全面梳理原告交易记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完整流水,确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净买入情况。针对被告提出的“交易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导致”等抗辩,徐晓律师组织证据,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他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主张中介机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庭审中,徐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就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认定,以及系统风险等因素的扣除方法发表了专业意见。他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成功推动法院采纳第三方损失核定意见书。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基准日为2017年11月2日,基准价8.84元。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原告损失部分受系统风险、个股利空等因素影响,应予以扣除。经专业机构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003.56元。被告科技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损失合计9,015.26元;被告技术公司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证券公司因在“班班通”项目审核中未尽勤勉义务,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因对“智慧石拐”项目收入确认存在过错,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场历时多年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以单X的胜诉告终。他不仅成功挽回了自己的投资损失,还让中介机构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徐晓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执着精神,为单X在复杂的证券市场中讨回了公道,也让单X重新看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投资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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