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情况并不少见。刘XX就经历了这样一起复杂的债权转让纠纷。2018年5月17日,温甲X向游XX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等事项,游XX也按约向温甲X账户转账20万元。此后,温甲X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2019年,游XX因向刘XX多次借款后无力偿还,便在2019年9月4日与刘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温甲X享有的2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刘XX,转让价款冲抵游XX欠刘XX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刘XX通过电话和快递方式通知了温甲X,但温甲X收到通知后仍未偿还借款本息。这类债权转让纠纷,邹婷律师在民商事领域处理过不止一起。
该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温甲X是否应偿还刘XX借款。温甲X称自己并不认识刘XX,案涉20万元是游XX代陈XX偿还给自己的款项,借条是受游XX弟弟胁迫所写,且对债权转让不知情,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错误。
邹婷律师所在的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有着扎实法律专业功底与跨语言法律服务能力的她,首先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合同X》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结合本案,游XX对温甲X享有债权,刘XX对游XX享有债权,游XX将其对温甲X的债权转让给刘XX,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已通知债务人温甲X,所以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5月17日温甲X与游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温甲X负有偿还借款义务。温甲X称借条是被胁迫所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出具借条后未向公安部门报案,也未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游XX将债权转让给刘XX并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刘XX受让了借款债权,温甲X应当偿还。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温甲X的上诉,维持原判,即温甲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刘X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这起案件给有类似处境的当事人提了个醒。邹婷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向来注重书面协议和通知程序的完整性。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债权人一定要签订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并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保障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同时,债务人若对债权转让有异议,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总之,债权转让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才能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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