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一起建设工程案件,双方对工程量、计价方式、停窝工损失存在巨大分歧。原告施工方认为被告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了巨额的停窝工损失;而被告发包方则坚称施工方虚报工程量,计价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停窝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何任静律师接受被告发包方的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申请了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量和造价的准确情况。同时,仔细梳理施工日志和监理例会纪要,从中寻找关键线索。在审查鉴定意见时,何律师凭借其专业的土木工程和法律复合背景,敏锐地发现了鉴定意见中的漏洞和超范围部分。
在质证过程中,何律师指出鉴定机构在计算工程量时,将一些未实际施工的部分也计算在内,且计价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她还通过施工日志和监理例会纪要,证明了停窝工损失并非完全由发包方造成,施工方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这些有力的质证意见,极大地影响了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度。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何律师始终秉持“专业精进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她不仅是山西铮盛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还担任着山西省法学会民营经济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等多个社会职务,积极参与法律人才培养和刑事法律前沿研究。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何律师的质证意见和相关证据,对案件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何律师成功为发包方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何任静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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