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威律师拥有八年的执业经验,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理素养,还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演出经纪人资格,精通中英双语,能够适配多元化、跨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他年均承办数百起诉讼案件,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表现出色,同时还是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客座教授。
曾有这样一起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WXX在2014年8月欲购买大众速腾轿车,在某二手车交易公司财务室交付购车款11万元,公司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确认款项性质为“购车款”。然而,该公司在WXX给予的三个月履行期限内未交付车辆,经多次催告仍无法履约。此后WXX要求返还购车款未果,于2019年委托杨威律师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违约金。
案件中存在诸多法律适用争议。XX公司抗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收款收据仅为“钱款交接”,否认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还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认为WXX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公司股东L先生抗辩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案外人Z先生称已向WXX还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面对这些复杂的争议,杨威律师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心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在报告中,他引用相关案例,指出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XX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明确载明“购车款”,且WXX在该公司财务室完成款项交付,结合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交易习惯,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针对诉讼时效问题,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说明解除合同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双方未约定车辆交付及款项返还的具体期限,诉讼时效应自WXX首次主张权利(即提起诉讼)时起算。对于股东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64条,指出XX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L先生仅提供个人银行卡流水,未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亦无法证明公司财务制度独立、经营场所独立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类案检索报告中的裁判要旨。一审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判决解除合同,XX公司及案外人Z先生共同返还WXX购车款11万元;二审因WXX自认案外人已支付部分款项用于抵扣购车款,法院调整返还金额为8万元,维持“解除合同”判项,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杨威律师在处理复杂民商事合同纠纷时的专业能力和智慧,通过类案检索报告,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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