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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全额追回购房款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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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6 · 102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兴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2310639417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9155752826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丰富的专业经验;王兴佳,安徽灵璧人,1985年11月出生。从事律师行业之前,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拥有丰富的基层法律经验。尤为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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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X年,原被告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支付116000元购房款后,因被告原因房屋未交付。原告诉至法院,王兴佳律师代理此案。经审理,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二被告返还购房款,但因双方过错驳回利息诉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全额追回购房款之路

有这样一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当事人原本满心期待拥有一处心仪的房屋,然而事情却并未如预期发展。201X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该房屋,总价款为116000元。原告当天就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二被告也共同出具了收条。但谁能想到,后续其中一名被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导致案涉房屋一直未能完成交付。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还变更了诉求,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二被告返还全部购房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放弃了违约金主张。

在处理这类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时,很多当事人存在典型的错误逻辑。比如,有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根本没有仔细了解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就轻易签订了合同。就像本案中的原告,没有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关键因素,导致合同存在效力问题。还有些当事人在付款后,没有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款项的交付事实。另外,当被告提出抗辩时,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如何应对,只能干着急。

这时,宿州-灵璧县的王兴佳律师登场了。王兴佳律师执业于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前曾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熟悉基层办案流程、本地司法环境与裁判尺度。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等案件。

王兴佳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整合了全套证据材料。他收集了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条、银行转账凭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并按照交易、付款、逾期未交房的时间线进行整理,完整地还原了交易全过程。接着,他结合“房地一体”原则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明确指出非本集体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的行为无效,完整阐述了合同无效的法理依据。针对被告“被哄骗摁印、与本人无关”的主张,王律师结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责任,以及收条、合同上的签章、指印等证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同时,他还向法院阐明合同无效系双方未尽审查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所致,客观分析了利息诉求的裁判风险。在庭审中,王律师依次出示全部证据,围绕合同效力、款项交付、还款责任三大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全力主张返还购房款的核心诉求。

最终,法院依法确认案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16000元。不过,因买卖双方均存在过错,驳回了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对于农村房屋买卖,这里有一些普法干货。如果是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且买卖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合同很可能是无效的。当房屋出卖人因服刑、失联等原因无法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可以主张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在签订合同多年后发生争议的不动产买卖类案件中,一定要保存好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而合同无效后,双方就过错责任孳息/资金损失产生争议时,要客观分析双方的过错,理性看待可能的判决结果。总之,在进行农村房屋买卖时,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行事,遇到纠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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