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纠纷:精准控赔显功底
董某某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董某某主张自2012年5月入职,约定年薪15万元,公司却未签书面合同、未缴社保、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等。2013年7月,公司以“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董某某要求确认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还主张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等十余项诉求。马鑫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精准进行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他仔细审查双方证据,针对董某某主张的高额赔偿,从工资标准、仲裁时效等多方面进行反驳。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董某某自2013年4月起未提供劳动,公司以“自动离职”解除虽有程序瑕疵但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董某某主张月薪12,500元证据不足,采信书面合同约定的2,500元/月;部分双倍工资差额诉求超仲裁时效;加班费因工作特点且收入较高已包含加班因素不予支持;公司依法清算注销,股东不应担责。综合考量,酌定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数万元,成功将赔偿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新能源公司案:确认关系奠基础
李XX与某新能源公司的案件中,公司主张与李XX签订劳务合同,双方是劳务关系。李XX于2022年11月12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马鑫律师代理李XX,从合同内容、工作管理、报酬支付等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他指出李XX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公司按月支付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结合李XX工作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派工、工资由公司支付等事实,有力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于2022年11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为李XX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奠定了基础。
空间设计公司案:完全胜诉护权益
某空间设计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要求不支付被告冯XX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称已向冯XX发送试用期合同,因冯XX自身原因未签;社保备案登记应视为已签合同;按时足额发工资缴社保,冯XX权益未受损。马鑫律师代理冯XX,精准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他指出公司虽主张社保备案可视为签合同,但未提供显示合同基本条款的备案信息或电子合同,不能直接推定已签署书面合同。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1,134.2元,以及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6,918.35元,支持了冯XX的全部仲裁请求。
铸锻新材料公司案:调解速决止纷争
某铸锻新材料科技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不支付被告刘XX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合计71,077元。公司称合同有固定期限,提前通知终止仅需付经济补偿金;刘XX录音系情绪性语言,不能否认合同期限;年终奖不应计入工资。马鑫律师代理刘XX应诉,在审理过程中,积极推动调解。他从双方利益出发,提出合理调解方案,最终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协议:公司支付刘XX60,000元分三期支付,若未按约履行,刘XX有权按71,077元扣除已付款项后剩余未付全额申请执行,公司还需付违约金10,000元;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结清,再无其他纠葛。
建设工程公司案:工伤待遇获支持
游XX系某建设工程公司员工,2023年10月17日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玖级。游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十八万余元。公司辩称工资标准、补助金支付比例、仲裁时效及伙食补助费计算等问题。马鑫律师代理游XX,精准组织证据进行法律论证。他提出工资标准应按剔除不足月出勤月份后的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受“距退休不足五年按比例支付”限制,停工留薪期工资未超仲裁时效等观点。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游XX的大部分诉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约17.5万元。
马鑫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2013年正式执业,现为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律服务经验,立足无锡专注劳动争议、工伤纠纷业务。在这些案件中,他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根据不同案件特点制定策略,或在诉讼中争取有利判决,或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纠纷,展现出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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