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
这是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曾在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中务工受伤,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产生争议,经仲裁,第三人需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七万余元。但仲裁裁决生效后,第三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控后确认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查询得知第三人两名股东被告XX、被告B虽大额认缴出资,但均未实际履行,且公司因多起债务纠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挽回损失,原告委托王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名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军律师所在的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王军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3000余件,具备深厚实务积淀。
庭审举证
案件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阶段,被告XX、被告B及第三人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王军律师当庭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从文件夹中取出劳动仲裁裁决书、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向法庭展示,佐证原告债权合法有效且第三人公司无清偿能力。又拿出企业工商档案、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记录等资料,固定两名股东认缴巨额出资、至今未实缴的核心事实。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闭环,让案件事实清晰、主张有据。王军律师还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引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未实缴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条文,针对“出资期限未到是否需要出资”这一核心争议点,充分论证公司已丧失偿债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之外观,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生效仲裁文书、执行裁定书、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全面审理认定。认定原告对第三人公司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债权合法有效,第三人公司已完全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被告XX、被告B作为公司登记股东,在认缴出资后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纠正连带责任主张,依法判令两名股东分别在各自未认缴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案涉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律师价值
本次诉讼成功打通“执行终本后向未实缴股东追责”的维权路径,原告的债权获得有效保障,案件取得圆满胜诉。王军律师凭借丰富的商事纠纷、执行衍生案件办案经验,层层推进维权工作。他梳理全流程法律关系,搭建完整维权逻辑,为当事人指明合法维权方向;全方位调查取证,夯实案件证据基础;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强化法律论证;规范拟定诉讼文书,明确诉讼主张;从容应对缺席审理,保障庭审效果;全程跟进案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不仅解决本次纠纷,还向当事人释明后续款项执行的相关思路,实现“一案解决、全程保障”。王军律师是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是重庆市律师协会彭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2023年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学会聘为首席法律顾问专家,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