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安某公司从事通用设备制造,被告苏州某技有限公司同样从事通用设备制造,被告马X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自2023年8月起,双方达成导向钢条等货物的买卖合意,被告公司通过微信群下单,原告公司组织生产并供货,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2024年11月23日,双方进行书面对账,形成应收账款明细,确认被告公司尚欠货款569601.41元,被告公司加盖公章,被告马X签字确认。对账后,被告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25年3月又订购价值8988.30元的导向钢条,原告交付后被告确认收到,但该笔货款未付。
2025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公司合伙人张X微信对账,张X未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然而,被告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抗辩,称2023年11月6日原告多送了189855元货物,要求从欠款中扣除,并让原告拉回货物,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公司主张自2024年11月23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利息,被告马X表示若公司担责,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楠律师介入此案。他毕业于苏大文正学院法学本科,是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民商事案件,累计办理百余起纠纷案件。面对复杂的情况,周楠律师及时组织双方对账,固定了应收账款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书面证据,以此证明被告公司欠款218589.71元的事实。
在庭审中,被告公司提出“多送货189855元”的抗辩。周楠律师凭借对账单及后续对账记录中的自认,进行有力反驳。他指出,对账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确认债权的法律效力,且被告公司在对账后数月内及后续微信对账中均未提出异议,其事后反悔缺乏证据支持。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微信下单、供货、对账等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024年11月23日的应收账款明细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公司应按对账单确认的欠款数额付款。被告公司关于多送货应扣减货款的抗辩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利息,因原告未能证明被告迟延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且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利息标准调整为按LPR计算,起算点调整为自起诉之日(2025年6月16日)起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苏州某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某公司货款218589.71元,并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6月16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马X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周楠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周楠律师多次获评盱眙县优秀律师,入选市级青年律师培养梯队,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司法系统及行业官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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