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XX是某建设工程公司的一名员工。2023年10月17日,不幸降临,游XX在工作时从高处跌落,随后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多发性颅骨骨折等严重伤情。
在受伤后的一段时间里,游XX积极为自己的权益奔走。2024年5月14日,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2025年1月16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致残程度为玖级。
有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果,游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金等共计十八万余元。然而,公司方面并不认同游XX的诉求。公司辩称,工资标准应为月均7,377.5元而非游XX主张的10,500元;游XX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比例支付,分别为1万元和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已超仲裁时效;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30元/天计算。
面对公司提出的诸多争议点,游XX委托了马鑫律师代理此案。马鑫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自2013年正式执业,至今拥有十余年法律服务经验,是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首届无锡市优秀实习指导律师。他精通无锡劳动仲裁委、法院劳资案件裁判规则与办案流程,熟悉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理赔全流程,擅长劳动类证据收集、仲裁文书撰写、庭审及调解工作。
在接受委托后,马鑫律师开始了细致的工作。他首先对游XX提供的工资记录等证据进行梳理,发现剔除不足月出勤月份后,游XX的平均工资为9,415.3元/月。凭借这个准确的工资数据,马鑫律师在仲裁中有力地反驳了公司提出的工资标准。
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马鑫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他发现游XX是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受“距退休不足五年按比例支付”的限制。于是,在仲裁过程中,马鑫律师向仲裁委详细阐述了这一法律依据,要求公司全额支付这两项补助金。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马鑫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案例和法律规定,确定仲裁时效自工伤认定之日起算,游XX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未超时效。并且,根据游XX的实际情况,按47天计算出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4,782.02元。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马鑫律师认可公司提出的按30元/天计算的标准,结合游XX住院17天的事实,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10元。
经过马鑫律师精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仲裁委最终作出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737.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782.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各项工伤待遇共计约17.5万元。马鑫律师成功为游X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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