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原告经多层授权,取得四部视听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发现某网站可在线播放上述影视作品,结合域名备案信息,认定该网站由被告公司运营,遂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内容、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抗辩自身早已停止案涉域名的续费,丧失域名控制权,涉案域名后续已被第三方接手注册使用,同时被告主营保安、物业管理等业务,影视播放并非其经营范围,侵权行为并非被告实施。于是,被告委托了北京天驰君泰(无锡)律师事务所的陆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陆婷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初步收集了相关资料。
在调查过程中,陆婷律师于关键时间节点展开行动。她梳理域名合作协议、续费记录、第三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从通信管理部门、云服务企业调取了域名持有人、备案、解析流转的完整记录。这些证据揭示了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已不再持有、使用该域名的关键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中,实际运营主体的确定至关重要。陆婷律师正是通过这些证据,从根源上否定了被告的侵权主体身份。同时,她结合被告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指出影视作品在线播放与被告主营业务无关,进一步佐证被告无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动机与可能性,形成了完整的抗辩逻辑链。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陆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备案主体≠实际运营主体”的关键要点。她明确说明ICP备案仅为行政登记行为,不能直接推定备案人后续持续运营网站。这一法律观点被法院全部采纳,改变了案件走向。此前,原告依据域名备案记录主张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面临赔偿、商誉受损等风险。而陆婷律师的行动使得法院开始重视域名的实际权属和运营情况。
最终,法院经向通信管理部门、云服务企业发函调查,查实案涉域名在原告取证前已完成权属转移,并非由被告控制、运营。2025年7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完胜本案。这一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不能仅凭历史ICP备案信息认定侵权主体,而要深入调查域名的实际运营情况,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参考。也提醒企业在域名管理等方面要规范操作,避免因域名权属流转等问题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彰显了律师在复杂知识产权案件中挖掘关键证据、精准适用法律的重要性,能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对于侵权主体的认定更加严格和谨慎,注重实际运营情况和证据的关联性。对于域名备案主体与实际运营主体的区分越来越重视,不再简单地以备案信息作为判定责任的唯一依据。这也要求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寻找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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