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陆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被告赢得了诉讼。原告经多层授权,取得四部视听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原告发现某网站可在线播放上述影视作品,结合域名备案信息,认定该网站由被告公司运营,遂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内容、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得知被起诉后,找到了自2013年起就在无锡市执业的陆婷律师,委托其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陆婷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开始调取初步证据。
陆婷律师在仔细研究案件后,决定从域名流转情况入手进行调查。她梳理了域名合作协议、续费记录、第三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通过向通信管理部门、云服务企业发函,陆婷律师调取到了域名持有人、备案、解析流转的完整记录。这些证据揭示了一个关键事实:案涉域名在原告取证前已完成权属转移,并非由被告控制、运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与实际实施主体相关联,而被告已不再持有、使用该域名,从根源上否定了被告的侵权主体身份。在调查过程中,陆婷律师还结合被告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指出影视作品在线播放与被告主营业务无关,进一步佐证被告无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动机与可能性,形成了完整的抗辩逻辑链。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陆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备案主体≠实际运营主体”,ICP备案仅为行政登记行为,不能直接推定备案人后续持续运营网站。她还向法院详细阐述了域名流转的情况以及被告与侵权行为无关的事实。这些内容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改变了案件的走向。法院开始重视对实际运营主体的调查,而不仅仅依据域名备案信息来判定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经向通信管理部门、云服务企业发函调查,查实案涉域名在原告取证前已完成权属转移,并非由被告控制、运营。2025年7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完胜本案。这一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明确了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不能仅凭历史ICP备案信息来认定侵权主体,而应深入调查实际运营情况。其次,为类似案件的被告提供了有效的抗辩思路,即通过挖掘域名流转等关键证据来证明自身与侵权行为无关。再者,强调了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和事实证据的重要性。最后,也体现了律师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陆婷律师通过专业的调查和有效的法律论证,为被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越来越注重对实际运营主体的审查。法院在判定侵权责任时,不再简单地依据备案信息,而是会深入调查域名的流转情况、网站的实际运营情况等。这也提醒了企业和个人,在面临此类纠纷时,要积极寻找关键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凸显了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一位专业的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制定有效的抗辩策略,从而在诉讼中取得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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