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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如何成功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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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6 · 106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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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领域中,合同相对性与实际施工人认定常是法理冲突的核心。本案原告主张工程款等费用,被告面临复杂法律关系。张居宽律师凭借深厚的民商法知识与丰富实务经验,精准围绕关键法律问题辩论,最终成功助力被告驳回原告诉求,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为企业在类似纠纷中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支持。
建设工程纠纷:如何成功驳回原告诉求?

在江苏省淮安市XX区人民法院的一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X、刘X告上法庭。原告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然而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这对于原告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关系到企业的资金流转和后续发展。

被告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第三人赵X也主张自己才是实际施工人,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合同相对性和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在法律规定中,合同相对性是基本原则,但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如何准确界定实际施工人,成为了本案的关键。

张居宽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其南京大学本科的教育背景为他提供了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他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建筑工程房地产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这些履历背景使得他能够敏锐地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

在代理策略上,张居宽律师采取了差异化的方式。他积极参与诉讼,提交相关证据,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他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包括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通过对这些细节的深入挖掘和分析,为被告的抗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违法转包无效,但结合工程预审总价、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证据核算,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管理费是否应退还缺乏充分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的胜诉在行业内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它明确了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相对性和实际施工人认定的重要性和判断标准。对于潜在客户来说,释放了专业信任的信号。张居宽律师凭借其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能够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准确把握关键问题,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法律理论还是实务操作上,他都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值得企业在面临类似法律问题时信赖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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