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某某房地产公司诉廖X等四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作为担保人,代廖X、廖X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费用等共计487万余元,随后向廖X、廖X某、廖X某、某某公司追偿,主张代偿款、利息、评估费、税费等合计近500万元。庞秋萍律师作为四被告的共同代理人,凭借其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提出了有力的抗辩。她指出案涉449万元借款为借名贷款,实际使用人为某某公司,被告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内部承包合同及股东会决议,债务已转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受;各保证人分别签约、无追偿约定,某某公司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837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实现了全案完胜、零赔偿、零责任。
同样在另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某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卢XX向银行偿还了借款本息等共计XXX.62元,随后起诉向卢XX、廖X、廖X某、廖X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追偿,并要求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庞秋萍律师再次作为六名被告的共同代理人,提出案涉贷款为借名贷款,实际使用人是某某公司,用于“正业新城”项目;根据内部承包合同与股东会决议,债务已转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各保证人之间无相互追偿约定,某某公司无权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等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同样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821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再次展现了庞秋萍律师卓越的专业能力。
在博白县某某林场物权保护纠纷案中,原告周XX起诉被告博白县某某林场,主张林场侵占其30亩山岭,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00元。庞秋萍律师作为某某林场的代理人,提出塘xx岭权属归国家、由林场管理,有历史协议、林权证、不动产权证、调解协议为证;林场未占用xx排岭,原告诉称地界不清、证据不足;此前林木损失已赔偿并履行完毕,本案主张重复且无依据;原告主张的180000元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等抗辩。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庞秋萍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赢得了全面胜诉。
庞秋萍律师不仅在专业领域表现出色,还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不仅关注案件的法律问题,还注重委托人的情感需求,以温暖、耐心的态度给予支持和鼓励。她用专业守护公平正义,用责任践行法治使命,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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