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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共用设备平台引纠纷,法院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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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6 · 183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永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35人 执业8年
律所: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420181002085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61166588
代表案例:2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王永强资深律师,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会员,华律网、律师365网特别推荐枣庄地区优秀律师,滕州新闻综合广播法治热线节目(FM99.8)主播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在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公司业务等民、商类案件建树颇丰;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多年警务工作经验,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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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滕州某室业主与相邻业主因共用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产生纠纷。被告擅自拆除平台并改变管道结构,经要求拒不恢复,致原告空调外机无处放置。原告委托王永强律师起诉,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侵权,判决其对平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原告核心诉求获支持。
擅自拆除共用设备平台引纠纷,法院判恢复原状

在滕州的一个小区里,一场因共用设备平台引发的纠纷闹得沸沸扬扬。原告是滕州某室的业主,被告则是同楼栋相邻某室的业主,第三人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xx年x月,被告擅自拆除了原、被告两户共有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还改变了内部管道结构。即便原告和第三人多次要求,被告依然拒不恢复原状,这使得原告的空调室外机无处安放,房屋也无法正常使用,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在生活中,普通人在处理类似相邻权益问题时,有几个高频踩坑行为值得注意。其一,很多人在装修时,往往没有充分了解房屋公共区域的使用规则,像本案中的被告,随意拆除共用设备平台,却不清楚这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导致邻里关系紧张,还会面临法律责任。其二,当发现邻居的行为可能影响自己权益时,一些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证据,比如没有拍照、录像记录侵权现场,导致后期维权时缺乏有力证据

面对原告的困境,王永强律师登场了。他自2018年开始在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他毕业于山东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700余件,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诉讼领域都有出色表现。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对各类常见刑事案件有成熟的实操经验。他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处理这起相邻权益纠纷奠定了坚实基础。

王永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案涉房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商出具的《关于空调外机设备平台的说明》、平台被拆除后的现场照片、物业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物业管理协议》及相关收款收据等。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案涉平台为原、被告共有,被告存在擅自拆除共有设施的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对原告的正常居住使用造成了妨害。

20xx年x月xx日,案件在山东省某市人民法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永强律师清晰阐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法庭提交全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及原告所受损害。针对被告无异议的侵权事实,强化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就第三人的物业服务责任发表代理意见。第三人在庭审中辩称已履行制止、约谈、发函等管理义务,未协调成功,且原告主张的排水管道无法使用无证据佐证。王永强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就案件争议焦点与法庭、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明确被告的侵权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最终,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信王永强律师提交的证据及相关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擅自拆除原、被告共有设备平台、改变内部管道结构的行为,占用业主共有公共区域,对原告构成妨害,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空调排水管道无法正常使用,对该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未予支持,同时认定第三人已履行相应管理义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对案涉原、被告共用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王永强律师秉持着“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务实高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但在必要时也会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他用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也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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