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投资领域,风险与机遇并存。个人投资者李XX怀揣着对财富的憧憬,投身于证券市场。他信赖上海XX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购入了该公司的股票。起初,一切看似正常,他期待着能从投资中获得丰厚的回报。
然而,2015年,情况急转直下。被告被查实在当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这一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李XX的投资瞬间化为泡影,他遭受了实实在在的投资损失。李XX试图向XX公司索赔,却遭到了拒绝。XX公司辩称,原告的投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原因力较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李XX陷入了深深的困惑和无助之中,他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在李XX感到绝望的时候,他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他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在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经验丰富、专业突出。李XX了解到徐晓律师的专业背景和成功案例后,决定委托他代理此案。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工作。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他凭借丰富的专业资源和经验,全面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他依法向法院申请依职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某大学金融研究院进行损失核定。在准备过程中,徐晓律师有着从担任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期间养成的习惯,每个案件都会详细分析其中的关键信息。
庭审中,对方公司法务听说接手的是曾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的徐晓律师,态度明显软化。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等核心争点发表了专业的代理意见。他通过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成功促使原被告双方对《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中记载的交易记录及核定结果均无异议,为后续判决奠定了扎实的事实基础。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应适用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认定被告XX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的部分损失可能受证券市场风险、个股风险等因素影响,已由专业机构在核定中予以合理剔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60.7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李XX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他对徐晓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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