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宇律师,执业证号为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核心服务河南开封地区。她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50件,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刑事领域,有一起X聚众斗殴二审判决案件。原审被告人李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李X不服提出上诉,刘振宇律师作为其指定辩护人参与案件。原判认定,李X与杨X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约在某门协商,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X驾车撞击杨X等人,致两人受伤。李X上诉称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且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刘振宇律师(执业证号14102201911143846,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认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刘振宇律师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仔细查阅了侦查阶段李X的供述,了解到其和杨X约定在某门说事,并纠集李X等人帮忙打架,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为避免冲突升级,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以便将李X拉走。她还查看了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明在劝架过程中,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把李X拉走,李X驾车朝对方人员撞过去,撞到人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撞,致使王X被压在车底。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刘振宇律师将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
在庭审策略方面,刘振宇律师提前准备了详细的辩护词,明确指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错误。在庭审焦点上,围绕李X是否构成持械斗殴和是否为主犯展开。对于检方提出的李X构成持械斗殴的观点,刘振宇律师通过展示证据和详细的法律分析进行反驳。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刘振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撤销原判并重新量刑。这一案例体现了刘振宇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民事领域,有一起郭X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郭X与被告凌X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凌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陆续借款,累计达XXXXX元,并出具借条。但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委托刘振宇律师(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累计承办案件逾150件)代理此案,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等。
刘振宇律师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收集了案外人郭X的中国XX银行流水,显示了郭X向被告凌X的多次转账记录。还收集了郭X、谢X、杨X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他们转给郭X的款项是替原告郭X支付的借款。同时,获取了郭X、谢X、杨X的视频,三人在视频中均表示不再向郭X主张其转给郭X的案涉款项。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刘振宇律师将借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和视频等证据相互关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凌X向原告郭X借款的事实。
在庭审策略上,刘振宇律师提前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庭审焦点集中在被告何X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对于被告何X辩称对借款毫不知情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观点,刘振宇律师通过分析证据,指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以案涉债务不能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凌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何X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体现了刘振宇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专业处理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刘振宇律师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她始终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民间借贷等多个领域展现出卓越的办案能力,为开封地区的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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