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于平常,在保险理赔案件中,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常见处理思路是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若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且能提供一定证据,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支持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和拒赔决定。就如同这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纠纷,夫妻二人投保后被保险人确诊甲状腺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既往妇科疾病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按常规思路,若保险公司有相关证据,投保人很可能面临败诉。
在这起案件中,这位康丽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康丽律师自2012年执业至今已逾14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她全面梳理案件全部材料,包括保险单、住院病历、理赔通知书、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回访记录等各类证据,深入剖析案件核心争议点。她指出保险法中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界定,即投保人仅针对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承担告知责任,而是否完成逐项询问、询问范围,举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按照常规,可能的结果是投保人无法获得保险金,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被认定有效。因为保险公司提交了既往病历、回访记录、面访笔录等多份证据,主张投保人带病投保、刻意隐瞒病史。然而,康丽律师逐一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同时出示录音、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还原真实投保过程。她证明案涉电子投保由保险公司业务员操作完成,并未就健康事项逐项进行询问,只是简单流程化操作,投保人并无刻意隐瞒的主观过错。
实际结果是,法院经全面核查证据、梳理法律关系后,采纳了康丽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投保时已就相关健康事项逐项向投保人询问,仅凭既往病史无法认定投保人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结合已退还的保费,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剩余保险金192400元。与常规结果相比,投保人成功获得了应有的保险金赔偿,这体现了康丽律师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的专业能力和独特的办案思路。此外,康丽律师拥有黑龙江大学法学学士与哈尔滨师范大学文学学士双学位,还荣获2025年黑龙江省优秀法律文书三等奖及2025年大庆市优秀法律文书二等奖,这些背景也为她在案件处理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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