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充满挑战的博弈,尤其是那些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李鉴春律师在其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就曾遇到过这样一起复杂的案件。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7年的时间,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
此次案件中,当事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金额约200余万元。后张某离开工地,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介入此案。他深知此类案件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诸多分歧。为了能为张某提供更有力的辩护,李鉴春律师开始了细致的类案检索工作。他不仅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还查阅了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心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
在报告中,李鉴春律师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类案检索报告中的裁判要旨,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类案检索报告的说服力。在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案件中,类案检索报告就像是一把精准的钥匙,为法官提供了参考,助力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判,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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