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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成功追讨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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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5 · 143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6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0578168
代表案例:4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人身损害等。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非讼案件上千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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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1月,张与林X签订《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张完成施工后,林X尚欠部分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张起诉要求林X及中标单位欣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林X反诉张施工质量不合格致工期延误要求赔偿。最终法院支持张全额工程款诉求,驳回林X反诉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成功追讨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时常会出现各种合同纠纷,其中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案例并不少见。张的经历就是一个典型。2022年1月5日,张与林X签订《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承包“下白石镇五中至通湾洋村公路改建工程”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签订后,张如约施工,林X签署了工程量确认单等。然而,工程完工后,林X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829431.7元。

在这个案件中,普通人容易踩的坑有不少。其一,合同签订时未仔细审查对方资质和合同条款。张作为实际施工人,与不具备合法分包条件的林X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这可能使自己的权益在一开始就处于不稳定状态,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律认定上会面临诸多复杂问题。其二,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书面确认和沟通。林X后来以质量问题为由反诉,但其实在施工过程中的相关确认文件里都未提及质量问题,只是在诉讼时拿出一些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证据。这就提醒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留存和沟通的书面化,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难以举证。

在这个案件中,张聘请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深耕福建宁德地区,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高度认可。

冯从福律师在处理这个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的办案能力。在取证方面,他系统梳理并提交了《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补充协议、费用确认表、修补费用表等系列书面证据,完整构建了证据链条,锁定了工程款债权。在调解方面,虽然文中未提及调解过程,但冯律师秉持优先调解降低当事人成本的理念,想必也做了相应的努力。在诉讼中,面对林X提出的质量异议和反诉请求,他有效对抗,利用“视为验收合格”条款,成功化解了本案最大的事实风险,并逐一击破林X的反诉证据,避免客户承担额外损失。同时,他合理确定利息起算时点,为客户争取了最大利益。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冯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支持了张的全额工程款诉求,驳回了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

冯从福律师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必要时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件不仅为张成功追讨了工程款,也为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维权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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