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制品公司长期从事水泥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202X年,该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水泥制品公司向某路网项目工地供应水泥制品。合作初期,一切都按部就班地进行着,水泥制品公司按时供货,双方也有正常的业务往来。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逐渐浮现。
在供应了价值一百余万元的水泥制品后,某水泥制品公司却迟迟未收到相应的货款。该公司认为某建材公司作为合同签订方、符某某作为合同经办人、某建设工程公司及某工程公司海南XX公司作为项目相关方,均应承担付款责任。于是,某水泥制品公司将相关方告上法庭。但一审判决却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这让公司上下陷入了深深的困惑与绝望之中。他们不明白,明明有合同,也有供货事实,为何会败诉。
在四处寻求帮助的过程中,某水泥制品公司了解到了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的朱晨阳律师。朱晨阳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尤其擅长处理建设工程纠纷和合同纠纷等案件。该公司了解到朱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后,认为他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人物,于是决定委托朱晨阳律师代理上诉。
接手案件后,朱晨阳律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和关键所在。他仔细研究了一审的所有材料,发现上诉人提交的《购销合同》无原件核对,《结算单》出具人未经被上诉人授权,送货单签收人无法证明与被上诉人有关联等问题。但朱律师并没有气馁,他凭借自己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厚的法律知识,将目光聚焦到了上诉人提交的“巨业公司代理人电话沟通调解方案”的通话录音上。
朱晨阳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成功论证该通话系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所作妥协,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巨业公司不利的证据。他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虽然二审法院最终还是认定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朱晨阳律师的努力为案件带来了新的转机和思考。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朱晨阳律师始终坚持“要想尽一切办法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虽然结果不尽如人意,但他的专业和负责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