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和范先生于20XX年相识相恋,20XX年步入婚姻殿堂,并在20XX年迎来了爱情的结晶,生育了一个儿子。婚后的生活起初平静而美好,一家人其乐融融。然而,杨女士偶然间发现,范先生长期与同性第三者保持着不正当关系。20XX年XX月,双方签订了婚内忠诚协议,范先生也承认了自己婚内出轨的事实。这一事件成为了他们婚姻的转折点,两人的感情逐渐破裂,于20XX年X月开始分居,儿子跟随杨女士生活。
20XX年X月,杨女士首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两人的关系并没有任何改善。到了20XX年XX月,杨女士决定再次为自己的权益而战,经朋友介绍,她了解到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邹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专注于婚姻家事和刑事辩护领域,执业多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在无锡、江阴地区声誉颇高。杨女士了解到邹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后,当场决定委托他代理此次离婚诉讼。
邹炳昂律师作为中共党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同时也是江阴市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在处理案件时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感。他带领团队全面梳理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保证书等。作为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邹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充分论证了范先生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其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
在庭审中,范先生虽然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比例、家务补偿金及分居期间子女生活费等问题与杨女士存在重大分歧。他主张由自己抚养孩子更为适宜,并不同意杨女士提出的按60%比例分割财产、给付5万元家务补偿金及5万元分居期间子女生活费的诉求。针对财产分割问题,邹律师明确提出,根据《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杨女士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获得多分。同时,考虑到杨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育子女、料理家务付出了更多义务,主张其有权请求家务补偿。关于子女抚养,邹律师坚持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主张不改变孩子已随母亲长期生活的现状。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杨女士抚养,范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杨女士所有,杨女士支付对方归并款,结合债务分割及家务补偿后,杨女士实际给付对方298495元;范先生支付杨女士家务补偿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分担。杨女士关于财产多分和家务补偿的核心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成功在这场离婚纠纷中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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