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某把一张借条和转账记录摆在严倩律师面前,称被告李某借款未还。2019年1月22日,李某欲承接位于上海松江区的爱恋养生足浴会所,向张某借款,张某代李某支付了50000元的店铺转让费。同日,因李某租赁位于上海某街道花园汀小区的房屋,张某又代李某支付了房租27500元。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确认借到77500元。之后李某仅偿还了20000元,余款一直未还。
严倩律师接手案件后,做了一系列准备工作。首先,仔细核对借条内容,确认借条上的金额、日期等关键信息无误。接着,梳理转账记录,将每一笔转账的时间、金额与借条进行对应,确保证据链完整。然后,整理催要记录,从中提取能够证明张某向李某催要过借款的关键信息。同时,严倩律师还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庭审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
开庭时,法官询问张某款项交付的具体情况,严倩律师根据之前的准备,清晰地向法官阐述了张某代李某支付店铺转让费和房租的过程,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由于被告李某未出庭,法官对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严倩律师针对法官的疑问,逐一进行解答,全面回答了法官的庭审问题。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代李某向案外人支付店铺转让费、房租,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张某可随时要求李某还款,李某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还款,其已偿还的款项应予扣减。法院对张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57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张某可要求李某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
法院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在这个案件中,严倩律师作为武汉婚姻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也展现出了专业能力,帮助张某节省了时间,规避了大量的诉讼风险,成功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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