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肇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A声称在2024年5月18日至2025年6月29日期间与某区某烧鹅店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3000元以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0100元。被申请人某区某烧鹅店委托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进行代理。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2202210462806。他有着丰富的劳动纠纷案件处理经验,熟悉掌握工伤理赔案件的全流程以及因工伤理赔衍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还参与过多个大型项目的破产处置,熟悉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不良资产处置全流程。
面对此案,黄宇杰律师团队围绕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核心目标,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首先,明确法律关系性质。他们提交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脱敏后),该协议证明被申请人与范X约定被申请人每月支付19000元劳务报酬包干,由范X负责团队招聘、管理及薪酬发放,以此表明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同时,强调被申请人仅对接范X,不参与申请人具体工作安排、考勤及薪酬核算,与申请人无直接隶属关系。
其次,瓦解劳动关系从属性主张。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受被申请人管理的证据,黄宇杰律师逐一进行质证反驳。对于工资发放,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工资由范X个人账户支付(备注工资),被申请人从未直接发放薪酬;工作安排与考勤方面,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等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工作任务、休息时间均由范X或其指定人员安排,被申请人未实施任何用工管理;招聘入职上,申请人称通过范X招聘入职,试工时有伍某在场,但被申请人从未参与面试或考核。
最后,否定职务行为推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申请人证据存在三大缺陷:未能证明范X的行为系履行被申请人职务;微信聊天记录中范X的微信名系申请人单方修改,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关联;所谓被申请人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系断章取义。
经过黄宇杰律师团队的努力,最终仲裁委采纳了被申请人的观点,认定申请人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某区某XX烧鹅店在2024年5月18日至2025年6月2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为被申请人某烧鹅店避免了经济损失,也通过精准区分劳务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明确了包干式合作中用工主体的认定标准,为类似餐饮行业外包团队的管理模式提供了法律风险防范参考。黄宇杰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功底、精准的争议焦点把控能力和高效的诉讼策略制定能力,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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